4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 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得裁定停止之「程序」,包括下列何者?
(A)僅指各該事件或案件之民刑事訴訟,但不包括非訟程序
(B)係指各該事件或案件之所有訴訟程序,但不包括非訟程序
(C)係指各該事件或案件之所有訴訟或非訟程序
(D)僅指各該事件或案件之民刑事訴訟與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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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1), C(58), D(5), E(0) #3865107
統計: A(5), B(31), C(58), D(5), E(0) #3865107
詳解 (共 3 筆)
#7348429
憲法訴訟法§55:法院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違憲判決之要件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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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57:裁定停止程序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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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90號:
...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
(來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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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審理時所引用的法律,若有違憲疑慮,都會實質影響人民的權利。故此處的程序應包含所有種類的程序,以全方位保障人民的權利。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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