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股東之出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限公司章程若未定公司存續期間,且對於退股無作出特別規定,股東得於年度終了前六個月以書面 通知,聲明於會計年度終了時退股
(B)無限公司股東死亡或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時,當然退股
(C)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或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者,發生當然退股之效果
(D)無限公司章程定有公司存續期限,但股東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重大事由時,得隨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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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2), C(145), D(61), E(0) #116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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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965
(C)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或受監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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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 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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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法第65條第一項: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間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格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B)公司法第66條第一項: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死亡、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C)公司法第123條第一項:有限責任股東,不因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而退股

(D)公司法第65條第二項: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訂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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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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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無限公司章程若未定公司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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