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6 號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前段規定就違反同法第 7 條規定者,處新
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下列何者?
(A)工作權與比例原則
(B)工作權與平等原則
(C)財產權與比例原則
(D)財產權與平等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2), B(382), C(2637), D(367), E(0) #2939286
統計: A(952), B(382), C(2637), D(367), E(0) #2939286
詳解 (共 4 筆)
#5576165
司法院釋字第 786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5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