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當事人對公務機關所蒐集的個人資料正確性有所爭議,提出想要刪除的請求時,機
關需在幾日期限內對當事人提出准駁?
(A)三十日內。
(B)兩星期內。
(C)一星期內。
(D)十五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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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6), C(20), D(44), E(0) #1563271
統計: A(101), B(6), C(20), D(44), E(0) #1563271
詳解 (共 2 筆)
#3362599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1條(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及權責)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13條(處理期限或延長)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個人資料更正或補充及權責)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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