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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_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2618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_新進人員甄選_6職等-法務(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儲備人員_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92618

年份:109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4.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採光之用,而設定登記之權利,性質上為:
(A)不動產役權
(B)典權
(C)區分地上權
(D)僅為債權,不得登記為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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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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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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