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國民犯下列哪一種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規定?
(A)刑法第 296-1 條第 1 項買賣人口罪
(B)刑法第 224 條第 1 項強制猥褻罪
(C)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重傷罪
(D)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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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17), C(19), D(11), E(0) #3307328
統計: A(15), B(217), C(19), D(11), E(0) #3307328
詳解 (共 2 筆)
#6746073
為保護我國人民,刑法第7.8條規定,外國人在國外對我國人民犯重罪時,也可適用我國刑法。
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5.6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8條:「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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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條保護原則
內亂罪;
外患罪;
妨害公務罪;
偽造貨幣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偽造文書罪。
2、第5條世界法原則
劫持、毀壞公眾交通工具、設施等公共危險罪;
毒品犯罪;
使人為奴隸、買賣人口等妨害自由罪;
海盜罪;
加重詐欺罪
3、第6條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特定犯罪
犯瀆職罪章的犯罪;
縱放在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人,或給予他脫逃的協助;
在職務上的文書作不實的記載;
侵占因為公務或公益目的所持有的他人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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