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處罰幼兒園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幼兒園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之資訊
(B)幼兒園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C)私立幼兒園用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教保員,替代幼兒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未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D)幼兒園未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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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2), B(578), C(794), D(3765), E(0) #2026144
統計: A(852), B(578), C(794), D(3765), E(0) #2026144
詳解 (共 10 筆)
#4003721
第 26 條規定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罰則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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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1707
(A)幼兒園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之資訊
(B)幼兒園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員工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
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
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
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
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四、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訊。
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
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
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拒不開立服務年資證明。
二、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未將聘任之園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核定。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建立教保服務人員參與教保服務及員工
權益重要事務決策之機制。
四、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未提供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資訊。
幼兒園應提供教保服務人員下列資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五、勞動權益。
一、人事規章及相關工作權益。
二、教保服務人員資格審核之結果。 三、在職成長進修研習機會。
四、參加教保服務人員組織權益。
五、勞動權益。
(C)私立幼兒園用取得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教保員,替代幼兒教師編制員額者,其待遇未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幼兒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 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
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
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幼兒園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
詢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以教保員或代理教師替代教師編制
員額,其待遇未比照園內教師辦理。
(D)幼兒園未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合法)
幼兒園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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