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進行體罰,將受到何種處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A)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A)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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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3), C(199), D(540), E(0) #2352614
統計: A(188), B(23), C(199), D(540), E(0) #2352614
詳解 (共 4 筆)
#4076722
未立案收托學生: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體罰: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性騷擾: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不當管教: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不當管教: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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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574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第 46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
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行為依該法第九十七
條規定處罰外,應依下列規定處罰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並公布行為人
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一、體罰: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性騷擾: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不當管教: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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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4723
立法院會5月31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條文,條文明定教保服務人員若對幼兒身心虐待,或體罰、霸凌、性騷擾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最高罰緩上調至60萬元,並公布行為人姓名與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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