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聘僱外籍營建工達 10 人以上者,應規定設置生活 照顧服務人員,其中大專校院畢業者擔任生活照顧服務人員至少應具幾年以上工作經驗?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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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80), C(11), D(2), E(0) #2956864

詳解 (共 3 筆)

#5636390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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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565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0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十款所定工作及第十一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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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十款所定工作及第十一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增置一人。

2      前項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二、從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專校院畢業,並具一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      雇主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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