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自營計程車未經核准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
(A)吊銷牌照
(B)廢止執業登記
(C)以上兩者
均是,並於5年內不得重行申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1), B(218), C(1444), D(0), E(0) #3178316
統計: A(1261), B(218), C(1444), D(0), E(0) #3178316
詳解 (共 2 筆)
#6213856
第 96 條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這樣不是兩者嗎?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