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之規定,關於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B)得拒發簽證予在境外有犯罪紀錄者
(C)得拒發簽證予持有效護照申請,然逾期後將無法換發者
(D)簽證准駁決定應僅就申請人個別情形進行衡量,不得因其國籍加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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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196), C(811), D(1207), E(0) #1916277
統計: A(237), B(196), C(811), D(1207), E(0) #1916277
詳解 (共 4 筆)
#3130653
第12條(拒發簽證之情形)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D);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一、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紀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B)
二、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遺失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或補發者。 (C)
九、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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