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幾年以上有期徒刑?
(A)5年
(B)6年
(C)7年
(D)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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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49), C(701), D(26), E(0) #140402

詳解 (共 6 筆)

#191837

第 24 條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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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91
95年有修正過  所以答案是7年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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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87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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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2225
第 33 條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
(共 2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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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26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交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樣答案應該改成A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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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94

第 二十四 條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
         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交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以
         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收受、藏匿前三項被害人或使之
         隱避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為前項行為之媒介者,亦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
         第五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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