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廠商或機關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時,其調解費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於第1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10日內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
為:
(A)20萬元。
(B)30萬元。
(C)50萬元。
(D)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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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7), C(170), D(512), E(0) #3087562
統計: A(68), B(7), C(170), D(512), E(0) #3087562
詳解 (共 5 筆)
#6141489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收費上限。
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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