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規定,在下列那一情形下,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
(A)臨時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B)季節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C)特定性定期契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D)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六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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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47), B(463), C(1074), D(1965), E(0) #1607889
統計: A(3147), B(463), C(1074), D(1965), E(0) #1607889
詳解 (共 10 筆)
#2717999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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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171
不定期契約 =>一般上班族
定期契約 =>臨時、短期、季節、特定。
繼續工作,雇主不反對 ( 俗稱 幹的好 好好幹!): 定期 =>不定期 ( 恭喜變一般上班族規格 )
所以 only 臨時跟短期才能升格喔! (理解就好不用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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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7084
勞基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n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n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n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n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n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n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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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7940
(D)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60日者➨30日
勞基法 第 9 條 (略)
雖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視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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