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教唆其八歲稚子乙在商店中行竊物品,乙失風被捕。試問甲、乙二人刑責如何?
(A)甲成立教唆竊盜罪、乙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竊盜罪、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
(D)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統計: A(1226), B(429), C(92), D(4096), E(0) #191389
詳解 (共 10 筆)
間接正犯,乃指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間接正犯之態樣,約有下列五種:
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間接正犯。例如教唆未滿十四歲人或心神喪失人殺人,係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二、利用無故意犯罪人之間接正犯。例如使人陷於過失而發生放火之行為,係放火罪之間接正犯。
三、行使強暴脅迫之間接正犯。例如用強暴脅迫方法,使人喪失自由意識而搶奪,係搶奪罪之間接正犯。
四、關於必須有特定犯罪之目的之罪,利用無此目的之人之間接正犯。例如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教唆無侮辱外國目的之人,損壞或除去或污辱外國旗章,係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之間接正犯。
五、利用職務上權力之間接正犯。例如警察局長假公務之名,命令所屬警員向居民勒索財物,係瀆職罪之間接正犯。
甲教唆其8歲稚子乙在商店中行竊物品,乙失風被捕。試問甲、乙二人刑責如何?
(A)甲成立教唆竊盜罪、乙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
(C)甲成立竊盜罪、乙成立竊盜罪,但得減輕其刑
(D)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解析 :
一、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 :
(一)依「實務」見解 : 1.「教唆未滿14歲者犯罪」,因為「被教唆者」(稚子乙 ) 欠缺「責任能力」( 年僅8歲 -即未滿14歲 ),則「不成立犯罪」,此時「教唆者」(甲) 應論以「間接正犯」;
2.而若「教唆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則「成立教唆犯」。
(二)惟依照「通說」見解:
究竟是成立「間接正犯」或是成立「教唆犯」? 其「判斷」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對於犯罪歷程是否居於支配性地位」。
1.若是「行為人」(甲 )對於「犯罪歷程」是居於「支配性地位」( 教唆其8歲稚子乙在商店中行竊物品 ),則成立「間接正犯」。
2.反之,若是「行為人」對於「犯罪歷程」不是居於「支配性地位」,則成立「教唆犯」。
二、相關實務見解:
(一)【判例字號:28 年上字第 19 】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
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
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二、【判例字號: 23 年上字第 3621 號 】
教唆無犯罪意思之人使之實施犯罪者,固為教唆犯,若逼令他人犯罪,他人因怵於威勢,意思失其自由而實施者,在實施之人因無犯罪故意,既不構成犯罪,則造意之人為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
[ 資料來源 : 得失於.筆墨間: 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 ]
〔間接正犯〕vs〔教唆犯〕二者的差別是同學們常問的,我承認二者有時不容易區分,但通常國考的例子都還蠻好區分的。〔間接正犯〕這四個字,大多同學都犯一個錯誤,大多同學都把焦點集中在〔間接〕,錯!!!!以後請把焦點集中在〔正犯〕
〔正犯〕vs〔教唆犯丶幫助犯〕差別在那?〔有無支配力〕;同理,〔間接正犯〕vs〔教唆犯〕,差別在那?〔有無支配力〕。
何謂〔支配力〕?強烈建議用〔法感〕判斷,我們來玩玩下列的案例 :一、黑道大哥叫小弟去殺人,很明顯的〔法感〕,黑道大哥有支配力,所以是間接正犯。二、甲僱用殺手乙去殺人,很明顯的〔法感〕,甲願意付錢,所以乙才會殺人;甲若不願意付錢,乙就不會浪費時間殺人,所以甲可以決定要不要殺人,甲有支配力,所以甲也是間接正犯。三、甲乙在吵架,丙向來看乙不爽,丙就對甲說 :〔乙太雞巴了,殺乙算了〕,很明顯的〔法感〕,丙的挑撥的確有〔影響力〕,但還不至於到〔支配力〕,所以丙沒有支配力,所以丙只是教唆犯。
所以啦 !國考很少考極難區分的案例,大多數的案例都很好區分,同學們只要養成一個好習慣,多去想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差別;少去想〔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差別,這麼一來,大多數的案例都會覺得很好區分了 !
PS:〔教唆〕本質上也是種〔間接〕,當然很難區分 。
~精修 (二) :
一、「間接正犯」,乃指 :
(一)「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
(二)「無犯罪故意之人」實施「犯罪行為」。
二、「間接正犯」之「態樣」,約有下列「五種」:
(一)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間接正犯」。
→ 例如,教唆「未滿14歲人」或教唆「心神喪失人」殺人,是「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二) 利用「無故意犯罪人」之「間接正犯」。
→ 例如,使人「陷於過失」而發生「放火」之「行為」,是「放火罪」之「間接正犯」。
(三) 行使「強暴脅迫」之「間接正犯」。
→ 例如,用「強暴脅迫方法」,使人「喪失自由意識」而「搶奪」,是「搶奪罪」之「間接正犯」。
(四) 關於必須有「特定犯罪」之「目的」之罪,利用「無此目的之人」之「間接正犯」。
→ 例如,以「侮辱外國」為「目的」,教唆「無侮辱外國目的之人」,「損壞外國旗章」或「除去外國旗章」或「污辱外國旗章」,是「侮辱外國國旗國章罪」之「間接正犯」。
(五ˋ) 利用「職務上權力」之「間接正犯」。
→ 例如,「警察局長假公務之名」,「命令所屬警員向居民勒索財物」,是「瀆職罪」之「間接正犯」。
引�【相關網址】
如果是利用無故意犯罪人或無責任能力人,等同於使用工具去犯罪。
教唆犯=>間接正犯,正犯是否有則不論,正犯之罪論處
從犯=>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被幫助犯(不知情仍成立幫助)
下列有關教唆犯的敘述,何者錯誤?
(A)教唆他人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為所動,亦成立教唆犯
(B)教唆他人犯罪,若被教唆者之行為欠缺有責性,即不成立教唆犯
(C)教唆他人犯罪,須被教唆者已著手實行犯罪,始有可能成立教唆犯
(D)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
答AB
如果教唆無責任能力人是間接正犯,那請問為甚麼這題B是錯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