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當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之情形,
監獄得予以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前述各項措施實施之時間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A)施用戒具,每次最長不得逾24小時
(B)施以固定保護逾8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
(C)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24小時
(D)施用戒具2小時,監獄即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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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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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23條第2、3項:前項施用戒...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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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施用戒具,每次最長不得逾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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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23條 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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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