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簡任第十一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上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應向那個機關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 區:
(A)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B)外交部
(C)內政部
(D)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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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40), C(2247), D(74), E(0) #742781

詳解 (共 1 筆)

#100856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9條第3項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
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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