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鑑定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鑑定人僅得由檢察官,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一人或
數人充之
(B)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關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之規定,於鑑定前具結者,所出具書面鑑定報告,不具證據能力
(C)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採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尿液、毛髮或指紋,應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
察官之許可
(D)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
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身體內之血液
統計: A(27), B(104), C(359), D(27), E(0) #1382709
詳解 (共 7 筆)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A)不僅得由檢察官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第 208 條 (機關鑑定)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第 202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B)
第 205-1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C)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D)無血液
選擇「最」為正確
第 205-1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未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鑑定人不得採取血液。
所以答案C「應」也沒有錯誤
相較於D而言(警察違反被告意願採取血液明文禁止),C的答案「最」為正確
選項(C)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採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尿液、毛髮或指紋,應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但205條之1 ⋯⋯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題目或答案是否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