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戶籍法規定,得申請戶籍謄本之利害關係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民事訴訟中,經法院通知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之原告
(B)未履行契約者之相對人
(C)為執行職務必要之同公司之股東
(D)當事人之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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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 C(31), D(361), E(0) #3311303
統計: A(7), B(11), C(31), D(361), E(0) #3311303
詳解 (共 3 筆)
#6223841
戶籍法 第 六 章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第 65 條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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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二、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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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戶籍法中關於「利害關係人」的認定,以及哪些人可以申請戶籍謄本。主要依據為戶籍法第 65 條以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
戶籍法第 65 條:「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 本法第六十五條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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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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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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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各選項分析:
-
(A) 民事訴訟中,經法院通知提出被告戶籍謄本之原告: 符合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3 款「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屬於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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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履行契約者之相對人: 符合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1 款「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屬於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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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執行職務必要之同公司之股東: 符合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2 款「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屬於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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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當事人之女婿: 女婿為「姻親」,而處理原則第 2 點第 4 款明定為「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並未包含「姻親」。因此當事人之女婿不屬於利害關係人。
結論:
根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當事人之女婿不屬於得申請戶籍謄本之利害關係人。
因此,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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