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公司法對公司權利能力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B)公司為保證人時,所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C)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得以章程規定、股東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外,其所有投 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D)轉投資之投資總額限制,應計所獲配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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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42), C(893), D(69), E(0) #2813010
統計: A(29), B(142), C(893), D(69), E(0) #2813010
詳解 (共 4 筆)
#6632602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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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8687
B:公司法第16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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