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寄發開會通知書,針對三十日的計算,下列何者正確?
(A)開會通知書寄發日及開會當日不計入,中間要間隔三十個日曆日
(B)開會通知書寄發日及開會當日不計入,中間要間隔三十個營業日
(C)從開會通知書寄發日起算,到開會當天為止剛好三十個日曆日
(D)從開會通知書寄發日起算,到開會當天為止剛好三十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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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7), B(67), C(72), D(20), E(0) #197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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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313
△有關股東會召集通知期限釋疑
一、關於公司法第172條第1、2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84年1月17日8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1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2月20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172條第2項規定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2月9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二、本部60年2月26日商06804號函暨以往有關函釋與上開釋示不符部分,不再援用。(經濟部84年2月25日商202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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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21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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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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