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甲、乙、丙、丁四人是國小六年級學生,志在就讀國中音樂資優班。四人在音樂性向
測驗和音樂才能方面的實際表現如下:
甲、音樂性向測驗得分達百分等級 99;鋼琴術科測驗表現中等
乙、音樂性向測驗得分達百分等級 97;鋼琴術科測驗表現優異
丙、音樂性向測驗得分達百分等級 93;獲全國音樂比賽鋼琴演奏第三名
丁、音樂性向測驗得分達百分等級 94;獲臺灣中部五縣市鋼琴演奏第一名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藝術才能資賦
優異學生」的鑑定基準?
(A)甲生
(B)乙生
(C)丙生
(D)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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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168), C(331), D(1979), E(0) #2339891
統計: A(368), B(168), C(331), D(1979), E(0) #2339891
詳解 (共 6 筆)
#4043796
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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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493
| 法規名稱: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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