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行政法院法官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發現爭訟之訴訟標的應當以民事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作為其準據,
且該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在民事法院審理中。此際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院之法官應當採取如何之作為?
(A)本於司法權獨立審判之原則,續行審理不受影響
(B)本司法機關互助之要求,行文民事法院提供相關卷宗資料
(C)應當由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召開聯合審理之大法庭,併同審理兩個訴訟案件
(D)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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