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種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情節,需處以刑責?
(A)廠商無故拒絕衛生主管機關之抽查
(B)廠商無故拒絕工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C)未申請查驗登記輸入化粧品色素者
(D)未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所產製不合規定或品質管制不良化粧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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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4), C(1521), D(180), E(0) #346627

詳解 (共 2 筆)

#1226295
ABD罰鍰。C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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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7305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鑒於本法將含有醫療 或毒劇藥品俗稱之「 含藥化粧品」修正為 「特定用途化粧品」 ,且廢除化粧品色素 查驗登記制度。有關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 查驗登記之程序、許 可證之核發、變更及 專案核准之申請程序 及許可證之展延等事 項,另規劃於本法第 五條授權訂定之查驗 登記審查辦法中定明 。 

 

製造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者,應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自行變更之事項,不在此限。
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並
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
一、供個人自用,其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二、供申請第一項之查驗登記或供研究試驗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
前項第一款個人自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超過公告數量者,其超量部分,由
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製造或輸入化粧品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領有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於一百零七年四
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屆滿,仍須製造或輸入者,得於效期
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免依第一項申請查驗登記。
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許可證核發、變更、廢止、撤銷、第三項第二款之專案
核准、第五項之許可證展延之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
行之日起五年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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