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可如何處理?
(A)強制原申請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藥商調整其售價
(B)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許可,並發給許可證,有效期間 5 年
(C)得廢止該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
(D)得受理罕見疾病病人專案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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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693), C(137), D(1048), E(0) #346629
統計: A(99), B(693), C(137), D(1048), E(0) #346629
詳解 (共 5 筆)
#2910243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18.19條
1.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無法供應該藥物的需求
2.罕見疾病藥品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明顯不合理
以上兩項
政府機關、醫療機關、罕見疾病病人和家屬、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
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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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618
B改為10年則也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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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845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並發給許可證:
- 新申請人取得經查驗登記許可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權利人授權同意。
- 具相同適應症且本質類似之罕見疾病藥物之新申請案,其安全性或有 效性確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
- 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 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第 19 條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 或 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前項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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