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幾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A) 5日
(B) 10日
(C) 15日
(D) 20日
統計: A(187), B(3573), C(491), D(1284), E(0) #2916912
詳解 (共 9 筆)
以下有寫補充及資料來源,若還有疑問請自行找詳解。
民事訴訟
抗告: 10 日
上訴: 20 日
再審: 30 日
刑事訴訟
抗告 : 10日
(刑事訴訟法第406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上訴 : 20日
再審 : 20日
* 補充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處分的期間,由現行的5日,均延長為10日,以完善救濟規定。
發布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
*補充
目前有關刑事案件的抗告期間規定為五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抗告期間十日,稍嫌過短,因此新修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一併將抗告期間修正為十日,與準抗告、回復原狀期間一致,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本次修法也新增刑事裁判更正的處理方式,就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的情事,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以資明確。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 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 | |
| 再審 | 30日 | 20日 |
| 判決→上訴 | 20日 | 20日 |
| 裁定→抗告 | 10日 | 5日 |
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40 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500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行政訴訟法:
第 268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241 條: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276 條: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刑事訴訟法:
第 406 條: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349 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 424 條: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二十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
判決:20日
裁定:5日
民事訴訟法
判決:20日
裁定:10日
行政訴訟法
判決:20日
裁定: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