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擅自將乙所有自行車上A燈具拆下,另安裝於丙所有之B自行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
(B)甲因加工而取得丙之B自行車之所有權
(C)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
(D)乙、丙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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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9), C(322), D(9), E(0) #3159794
統計: A(43), B(9), C(322), D(9), E(0) #3159794
詳解 (共 4 筆)
#6522683
甲擅自將乙所有自行車上A燈具拆下,另安裝於丙所有之B自行車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
(A) 丙因附合而取得自行車A燈具之所有權
民法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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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因加工而取得丙之B自行車之所有權
民法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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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得請求丙返還自行車A燈具
(D) 乙、丙因添附共有B自行車之所有權
添附係指民法上屬於數所有人之物,合併而成一物,可分為附合(民法第811、812條規定)、混合(民法第813條)、加工(民法第814條)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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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047
民法 第 811 條 (不動產上之附合)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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