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目前教育部依幼兒園評鑑辦法推動基礎評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從民國 102 年 8 月起,進行每五年為一週期的評鑑
(B)幼兒園可依意願,決定是否接受評鑑
(C)基礎評鑑為等第制,依各縣市公告
優秀幼兒園
(D)基礎評鑑未通過的項目,併入專業認證評鑑中進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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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3), B(45), C(245), D(149), E(0) #655006
統計: A(533), B(45), C(245), D(149), E(0) #655006
詳解 (共 6 筆)
#1029828
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 5 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幼兒園於通過前項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專業認證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專業認證評鑑,得依幼兒園之規模,以一日至二日完成實地訪視;其評鑑委員,以二人或三人為原則。
幼兒園於接受前二項評鑑前,應依本部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及專業認證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
第 15 條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專業認證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通過專業認證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專業認證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評鑑報告登錄於本部(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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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940
幼兒園評鑑辦法
1.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
2. 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至遲於評鑑結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應就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
3.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專業認證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通過專業認證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專業認證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評鑑報告登錄於本部(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並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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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386
幼兒園評鑑辦法
第2條
1.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 →(B) 幼兒園可依意願,決定是否接受評鑑→須依辦法接受評鑑
2.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園於同學年度分別接受評鑑。
第4條
1.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
一、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
二、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D) 基礎評鑑未通過的項目,併入專業認證評鑑中進行評鑑。→變為追蹤評鑑
2.前項評鑑,應以實地訪視為之;第一款評鑑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5條
1.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A) 從民國 102 年 8 月起,進行每五年為一週期的評鑑
2.幼兒園於接受前項評鑑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
第10條
1.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C) 基礎評鑑為等第制,依各縣市公告 優秀幼兒園→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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