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設置下列何者單位或組織負責協調之工作?
(A)風險評估小組
(B)醫療單位
(C)協議組織
(D)安全衛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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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8), C(864), D(583), E(0) #2164621
統計: A(195), B(8), C(864), D(583), E(0) #2164621
詳解 (共 3 筆)
#4334608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
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
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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