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6.辦理建物合併,所有權人不同時,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另有協議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
(A)契約書
(B)切結書
(C)同意書
(D)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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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6), D(25), E(0) #3071772

詳解 (共 1 筆)

#5997063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0 條 
1.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2.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3.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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