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113年4月17日進行條文修正,下列何者有誤?
(A)本次修正將校園霸凌事件區分為「生對生」與「師對生」霸凌事件,依其特性分別妥善處理
(B)學生單次性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因不符合霸凌定義所提之非持續性行為,調查學校可以不予受理
(C)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疑似有違法或不當行為,經查證後,可以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D)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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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96), C(26), D(61), E(0) #3268916
統計: A(12), B(396), C(26), D(61), E(0) #3268916
詳解 (共 2 筆)
#6283532
B選項
三、(四) 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例如毆打他人導致骨折),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讓外界誤以為學校不處理故意傷害事件。本次修正已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後學校可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第71條)。
資料來源: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四) 過往學生構成刑法傷害罪之行為(例如毆打他人導致骨折),因不符合霸凌「持續性」要件,學校通常不受理或認定霸凌不成立,讓外界誤以為學校不處理故意傷害事件。本次修正已完善故意傷害事件處理程序,以後學校可準用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嚴謹慎重的處理(第71條)。
資料來源:教育部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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