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宣告多數沒收者,分別執行之
(B)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C)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D)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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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9), B(89), C(196), D(163), E(0) #1503443

詳解 (共 4 筆)

#1578428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原本第九項A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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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431
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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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792

刑法第40-2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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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206
分別執行跟並執行之,不是一樣都要執行嗎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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