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不是屬於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
(A)警告
(B)記過
(C)申誡
(D)休職
統計: A(5023), B(148), C(173), D(657), E(0) #491041
詳解 (共 9 筆)
| 懲戒 | 懲處 |
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性質 | 原則:司法。例外:行政。 | 行政 |
責任構成要件 | 違法、失職 | 工作表現不佳、重大違紀 |
種類 | 撤職:停止任用1年以上(無上限規定) 申誡:以書面為之 | 申誡、記過、記大過、免職 |
機關 | 公懲會。例外:九職等以下之記過、申誡得由長官為之。 | 長官 |
功過相抵 | 無此規定 | 有規定 |
免職與撤職 | 撤職有一定停止任用期間,不許在機關任職。 | 免職僅免其現職,仍可在其他機關任職。 |
救濟程序 | 僅有例外情形可聲請「再審議」 | 得提起申訴及復審。 |
(筆記)
| 最佳解! | |||||||||||||||||||||||||||
Ligi Chang 高三下 (2013/11/12 12:04):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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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警告為行政罰..非司法懲戒..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