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那一個法院設置書記廳,而非書記處?
(A)高等法院
(B)智慧財產法院
(C)臺北地方法院
(D)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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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8), C(8), D(743), E(0) #370357

詳解 (共 4 筆)

#565517
地方及高等設書記處。最高設書記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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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903
法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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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645

(A)高等法院(X)
(B)智慧財產法院(X)
(C)臺北地方法院(X)
(D)最高行政法院(O)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22 條
最高行政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廳分科掌理事務,各科於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均不另列等。
第一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員額合計不得逾同一行政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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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809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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