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執行災害防救事項致死亡者,無法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時,應比照義勇消防人員傷病、
死亡之請領數額給與一次撫卹金 M 個基數請領。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 N 職等年功俸最高
級月支俸額為準。請問 M、N 為何?
(A)M=90,N=6
(B)M=90,N=5
(C)M=36,N=4
(D)M=18,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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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826), C(21), D(10), E(0) #619518
統計: A(65), B(826), C(21), D(10), E(0) #619518
詳解 (共 1 筆)
#1520405
消防法 第30條 第二項第三款與第三項
第30條 [無法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
#1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依
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2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殘障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殘障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殘障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項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3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奉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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