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乙因為共同具有過失而導致被害人死亡,依據我國實務見解,兩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罪?
(A)成立過失致死之共同正犯
(B)分別成立過失致死罪
(C)死亡結果與兩人不具因果關係,加上過失不罰未遂,犯罪不成立
(D)刑法未規定此種過失犯,基於罪刑法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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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7), B(4280), C(101), D(70), E(0) #948523

詳解 (共 10 筆)

#1173345
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成立要件須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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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225
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行為人間需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過失犯主觀上欠缺故意,彼此間當然無法有「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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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940

我國立法例  過失犯單一正犯體系 

不過學說有認為在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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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287

過失犯不可能有共同的犯意→沒有「過失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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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015

共同正犯,共同行為決意,過失犯沒有共同行為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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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792
不用想那麼多,就是過失不可能成立共犯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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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789

甲乙兩人沒有犯意聯絡

加上過失沒辦法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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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460
共同正犯是出於兩人以上實行犯意聯絡之「故...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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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6901
共同正犯必須要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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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002

題幹所提之我國實務見解:

司法院院字第2383號解釋(31年8月12日):
【要旨】

2人以上因共同之過失發生犯罪者,應各科以過失罪之刑,不適用刑法第28條條文,其判決主文毋庸為共同過失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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