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乙因為共同具有過失而導致被害人死亡,依據我國實務見解,兩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罪?
(A)成立過失致死之共同正犯
(B)分別成立過失致死罪
(C)死亡結果與兩人不具因果關係,加上過失不罰未遂,犯罪不成立
(D)刑法未規定此種過失犯,基於罪刑法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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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7), B(4280), C(101), D(70), E(0) #948523
統計: A(1957), B(4280), C(101), D(70), E(0) #948523
詳解 (共 10 筆)
#1173345
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成立要件須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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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225
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行為人間需具備「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過失犯主觀上欠缺故意,彼此間當然無法有「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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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940
我國立法例 過失犯採單一正犯體系
不過學說有認為在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仍然可能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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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3287
過失犯不可能有共同的犯意→沒有「過失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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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015
共同正犯,共同行為決意,過失犯沒有共同行為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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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789
甲乙兩人沒有犯意聯絡
加上過失沒辦法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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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002
題幹所提之我國實務見解:
司法院院字第2383號解釋(31年8月12日):
【要旨】
2人以上因共同之過失發生犯罪者,應各科以過失罪之刑,不適用刑法第28條條文,其判決主文毋庸為共同過失之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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