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縣長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由何機關解除其職權?
(A)行政院
(B)內政部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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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702), C(31), D(18), E(0) #2909444
統計: A(72), B(702), C(31), D(18), E(0) #2909444
詳解 (共 4 筆)
#5468268
地方制度法 第79條
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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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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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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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職務 |
行政院 |
內政部 |
縣政府 |
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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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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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
如經改判無罪時,或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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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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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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