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妨害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得他人同意,以肉眼偷窺他人洗澡者,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罪
(B)無故開拆他人內為銀行帳單之封緘信函者,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C)以光照方式透視而窺視他人封緘信函之內容者,構成刑法第315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D)未得他人同意,以智慧型手機拍攝他人短裙下之臀部者,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竊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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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1), B(131), C(601), D(279), E(0) #3151597
統計: A(2801), B(131), C(601), D(279), E(0) #3151597
詳解 (共 4 筆)
#5940119
以肉眼偷窺他人洗澡者
--->假如沒有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窺的話(因為無增加視覺能力),就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頂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假如沒有利用工具或設備偷窺的話(因為無增加視覺能力),就不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頂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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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9054
第315條後段: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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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694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A:必須使用工具才構成犯罪。
D:臀部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部位。為妨害秘密罪之犯罪客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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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B:拆開他人書信,有罪。
C:以不拆開之方式窺視內容亦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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