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願法上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人不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者,得聲明異議
(B)訴願人撤回訴願者,非經訴願管轄機關之同意,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願
(C)原行政處分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
僅得就其適當性進行審查決定
(D)原處分機關於訴願駁回決定確定後發現原處分錯誤,如不損害訴願人權
益,得撤銷原處分而另為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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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3), B(938), C(586), D(3060), E(0) #2686562
統計: A(1013), B(938), C(586), D(3060), E(0) #2686562
詳解 (共 9 筆)
#4710741
A第76條
對於訴願程序中的程序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立即聲明異議,等於整個訴願過程又要重新跑過,太沒效率了
如果立即聲明異議,等於整個訴願過程又要重新跑過,太沒效率了
B第 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C第 79 條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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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37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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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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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7035132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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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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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104.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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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訴願法第95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
行程法§117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2︰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行程法§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訴願法§95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10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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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4081
(A)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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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4087
訴願法第 60 條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
提起同一之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
提起同一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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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021
(D) 原處分機關於訴願駁回決定確定後發現原處分錯誤,如不損害訴願人權 益,得撤銷原處分而另為新處分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7035132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104.12.30)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70351320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 條(104.12.3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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