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於私文書登載不實,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公務員於公文書登載不實,若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不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成立任何犯罪
(D)民眾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刑法第 213 條之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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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1), B(3522), C(584), D(280), E(0) #2988090
統計: A(1021), B(3522), C(584), D(280), E(0) #2988090
詳解 (共 5 筆)
#5591908
a要公文書
c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成立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成立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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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420
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 <純正身分犯>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B)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C)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一般犯>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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