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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2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_一等船長:航運業務#112696 | 科目:一二等船長◆航運業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交通部航港局_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_一等船長:航運業務#112696

年份:106年

科目:一二等船長◆航運業務

41.依據我國海商法第67條之規定,有關託運人之權利與義務,下列何者有誤?
(A)運送人 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疪,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B)託運人對於 交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之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 確無訛,其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由託運人負賠償責 任。
(C)船舶在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 ,僅需付部分運費。
(D)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 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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