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在我國目前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規定中,有關有創新實驗之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曝險金額限制,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消費信貸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B)保險商品之保費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C)消費信貸與保險商品以外的金融商品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D)總曝險金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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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205), C(856), D(3108), E(0) #3411055
統計: A(377), B(205), C(856), D(3108), E(0) #3411055
詳解 (共 7 筆)
#6343453
監理沙盒:為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及同時預防風險並重,金管會將秉持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理政策為前提,協助金融科技發展,我國於2018 年4月完成「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之立法工作,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 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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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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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創新實驗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除專業投資機構外, 對單一參與者所涉及資金、交易、曝險金額如下:
(一)消費信貸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保險商品之保費或保險服務費用以新臺幣十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或保險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三) 其餘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二)保險商品之保費或保險服務費用以新臺幣十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或保險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三) 其餘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其等值外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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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曝險總金額得經審查會議決議視個別業務性質、保護措施與實際管理需要,予以限縮或放寬限制, 但不得逾 新臺幣二億元或其等值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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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金管會鼓勵金融業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得採用業務試辦方式,持續創新拓展既有金融商品及服務,爰自 2019 年 6 月起陸續推出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三業之創新業務試辦機制,凡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即可申請試辦, 並於試辦順利結束後,擴大辦理,以加速金融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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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ifinbook.tabf.org.tw/File/EBook/459543/E0066/files/basic-html/page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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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221
? 為什麼選 (D)?
根據金管會制定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曝險總額及單一實驗對象限額規定》,為了在鼓勵創新與保護消費者之間取得平衡,設定了以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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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曝險金額 (D): 所有參與實驗的對象,其交易所涉及的資金總額上限為 新臺幣 2 億元。這是為了避免實驗規模過大,萬一失敗會造成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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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規定: 如果實驗成果經評估良好且風險可控,主管機關有權核准調高限額,但一般標準答案就是 2 億元。
❌ 其他選項的錯誤數字(正確應為):
這些選項的數字都故意寫錯了,妮妮幫你把正確的法規數字標註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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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費信貸金額: 每人限制應為 50 萬元(不是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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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險商品保費: 每人限制應為 10 萬元(不是 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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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其他金融商品(如投資): 每人限制應為 25 萬元(不是 50 萬)。
? 「沙盒數字」懶人包
這張表一定要背起來,考試非常愛出這幾個數字的排列組合:
| 實驗對象限額項目 | 正確限額 (新臺幣) |
| 消費性信用貸款 | 50 萬元 |
| 保險商品 (保費) | 10 萬元 |
| 其他商品 (如基金、證券) | 25 萬元 |
| 【總額限制】 | 2 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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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1236
金融科技力(2021版) p.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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