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某甲因為急用偷了某乙的一包 A4 紙,假如犯罪證據不足或屬於輕微的犯罪,請問哪一位司法人員可以作「不起訴處分」?
(A)法官
(B)檢察官
(C)警察
(D)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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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3744), C(35), D(25), E(0) #712402

詳解 (共 3 筆)

#1168054
        檢察官偵查終結的結果只有兩種,一種是起訴,另一種是不起訴。刑事訴訟法上的不起訴處分可分為絕對不起訴處分與相對不起訴處分兩種,前者是只要有法律所規定的原因發生或存在,檢察官就必須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而無自由斟酌的權限;後者則是授與檢察官斟酌判斷的空間,對於原本應該提起公訴的案件,得衡量某些因素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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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6566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進行偵查後不對被告起訴的決定。

法律規定不起訴處分不能任意翻案,意思是禁止檢方(或任何人)就同一個人同一個案件,任意地捲土重來使用刑事程序指控不休。

https://www.storm.mg/article/24098?srcid=7777772e73746f726d2e6d675f32643939356161366662376233646338_156101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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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047
第 255 條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
(共 2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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