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甲教唆乙丙共同傷害張三,丁並提供乙丙傷害所用之木棍,若張三告甲,
其告訴之效力:
(A)僅限於甲
(B)可及於乙丙
(C)可及於丁
(D)
可及於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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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2), C(0), D(247), E(0) #2427575
統計: A(23), B(22), C(0), D(247), E(0) #2427575
詳解 (共 1 筆)
#6701107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幫助犯是共犯之一
法律上所稱的幫助犯,必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客觀上的「幫助行為」與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幫助行為,只有幫助行為還不一定會成立幫助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下述的幫助故意,才會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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