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種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A)為獨資事業之負責人
(B)為訴訟行為
(C)出租土地
(D)拋棄繼承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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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 C(20), D(26), E(346) #1677328

詳解 (共 2 筆)

#5622112
民法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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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437
原本答案為99,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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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88726
未解鎖
第15條之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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