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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 政府採購法、民法#128805 |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 政府採購法、民法#128805

年份:112年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41. 甲、乙、丙3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雖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A地,但甲占有使用 A地全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銀行,未經甲、丙之同意,效力未定
(B)甲不得使用收益A地全部
(C)甲出租A地供丁停車,屬處分行為,有效
(D)丙與戊簽訂A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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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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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解析 在這道題目中,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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