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 (B)查核金額以上。 (C)不論金額大小。 (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