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
者正確?
(A)私人監聽之行為,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B)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
(C)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
適用
(D)警察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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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0), B(514), C(2236), D(503), E(0) #3092295
統計: A(1460), B(514), C(2236), D(503), E(0) #3092295
詳解 (共 10 筆)
#5792851
補充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8-4 條:(證據排除法則 - 權衡法則)
刑事訴訟法 第 158-4 條:(證據排除法則 - 權衡法則)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A) 私人監聽之行為,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X)
→ 私人監聽行為(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 私人監聽行為(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B) 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 (X)
→ 條文提及「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非僅針對供述或非供述,亦應包括非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的證據,如證人供述(口頭或書面)、被告自白 (為了確保供述證據的可信→傳聞法則、補強證據、自白任意性...等)
非供述證據:非以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
(為了確保非供述證據的依據→證據排除法則、合法調查取得...等)
→ 條文提及「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非僅針對供述或非供述,亦應包括非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的證據,如證人供述(口頭或書面)、被告自白 (為了確保供述證據的可信→傳聞法則、補強證據、自白任意性...等)
非供述證據:非以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如犯罪所得、犯罪工具
(為了確保非供述證據的依據→證據排除法則、合法調查取得...等)
(C)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適用 (O)
→ 具結與本條文無關,可另參照第158-3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具結與本條文無關,可另參照第158-3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D) 警察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適用 (X)
→ 警察即為條文中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偵查與偵查輔助單位,例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
資料參考:
https://lawswiki.one/%E5%88%91%E8%A8%B4/%E6%AC%8A%E8%A1%A1%E6%B3%95%E5%89%87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13
https://lawswiki.one/%E5%88%91%E8%A8%B4/%E4%BE%9B%E8%BF%B0%E8%AD%89%E6%93%9A
→ 警察即為條文中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偵查與偵查輔助單位,例如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
資料參考:
https://lawswiki.one/%E5%88%91%E8%A8%B4/%E6%AC%8A%E8%A1%A1%E6%B3%95%E5%89%87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13
https://lawswiki.one/%E5%88%91%E8%A8%B4/%E4%BE%9B%E8%BF%B0%E8%AD%89%E6%9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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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893
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證據排除法則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 者正確?
(B) 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
(C)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 適用
(D) 警察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 適用--有本條規定之適用
供述證據
「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1];
「供述證據」是基於人的知識經驗,而以表示人的思想意思為內容之證據。也就是「以人之認知經驗」作為證據之內容,不限於口頭所為之供述,也包括書面陳述之情形。例如證人之證言、鑑定人之鑑定、被告之供述等,均屬供述證據[1];
非供述證據
相對的,「非供述證據」就是並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2]。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所以不適用「傳聞法則」[3]。另外,如果這個「非供述證據」不是出自於違法取得,而且已經依據法令踐行了調查程序,原則上就要認定它具有證據能力[4]。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13
相對的,「非供述證據」就是並非以表示人之意思或思想為內容之證據,例如:供犯罪所用之工具、犯罪所得等[2]。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所以不適用「傳聞法則」[3]。另外,如果這個「非供述證據」不是出自於違法取得,而且已經依據法令踐行了調查程序,原則上就要認定它具有證據能力[4]。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13
具結是什麼意思?
「掛保證」的意思,在刑事及民事訴訟中,都設有「具結」的相關規定,證人或鑑定人在法庭上保證自己的陳述為真,如有虛假則願受偽證罪的處罰 。
https://lawplayer.tw/blog/p/under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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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014
刑訴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A) 私人監聽之行為,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亦有本條規定之適用。X
→本條規範對象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私人的監聽不適用本條。
(B) 本條適用之對象,僅針對供述證據,不包括非供述證據。X
→包括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包括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
(C) 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適用。O
→規範於刑訴第158-3條,而非第158-4條。
第 158-3 條 :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規範於刑訴第158-3條,而非第158-4條。
第 158-3 條 :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D) 警察違法搜索所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無本條規定之適用。X
→適用本條。
→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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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015
應具結未具結之法律效果,規定在刑訴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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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208
又沒說公務員不能是私人
我警察當便衣刑警私下監聽不能也叫做私人監聽嗎?
這用詞有疑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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