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非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A)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B)教師法規定之再申訴程序
(C)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程序
(D)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爭議審議程序
統計: A(247), B(509), C(541), D(2734), E(0) #2909645
詳解 (共 6 筆)
健保法 第 6 條
於特別法規內,有以下訴願先行程序
1、稅法「複查程序」
2、專利法「再審查程序」
3、商標法「異議」或「評定程序」
4、健保法「審議程序」
取代訴願程序 (相當訴願程序)
1、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2、公務人員懲戒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3、教師法之再申訴
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5、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40 下列法律規定之行政救濟程序,何者屬訴願先行程序?
(A)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再申訴
(B) 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
(C) 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D) 教師法之再申訴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0年 - 110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執行員:行政法概要#103179
答案:C
統計:A(88), B(145), C(185), D(88), E(0) #2796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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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 (仍須訴願) |
訴願相當程序 (無須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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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保法[審議] |
1.政府採購法[申訴審議] §83 |
(C)選項前面32題出現過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 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 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 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 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 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 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 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 ,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 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 755 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 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 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 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 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 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 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依xx法 or 僅為申訴、異議:非相當於訴願
有內部審查機制:相當於訴願
下列何者非為相當於訴願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