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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年份:114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42 於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屬開庭時,對於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行為人屬性之量刑證據,均以無必要遭駁回,被害人家屬乃忍無可忍,當庭對審判長出言不遜,經審判長制止後,發出請家屬保持安靜之命令,被害人家屬更為光火,反而舉牌標明抗議,而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下列處罰,何者正確?
(A)處四個月有期徒刑
(B)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C)看管至下次開庭日
(D)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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